【导语】: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本。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在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后应当撤销。特别是以下2种情况的原单位集体户必须彻底清理,不再设立单位集体户;
(1)关闭倒闭的企事业;
(2)被兼并的企事业。现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中的人员无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按下列顺序清理:
1.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可在该住所落户。
2.在本县(市、区)或邻近县(市、区)有亲戚可以投靠的,在征得亲戚同意后可将户口迁往其家庭户内。
对一时无法联系到集体户内人员的,由集体户所属派出所将该集体户内这类人员统一移居至派出所地址上,单独设立一户,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属该类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业务,待联系后再按上述原则清理。
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回收该单位的《集体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