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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县、市]属)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应当携带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证明其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正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档案(招工表、劳动合同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60日内办结申领手续。其中包括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求职登记,并送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相片3张。逾期不予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进行资格审查、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期限,发给《失业保险证》。
失业保险金须由本人持证按月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日期到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然后凭存折到银行领取现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
失业人员应服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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