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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的;(7)判刑、劳动教养的;(8)死亡的;(9)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一次性领取作为开办资金,相应期限的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并不再作为失业人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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