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出具下列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5);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 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