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二)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①书面情况说明;
②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③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三)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