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在泉州市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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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泉州婚假:15天

泉州婚产假(女方):158-180天

泉州婚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3.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4.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产假办理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产假待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2、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4、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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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如果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在其产假期间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员工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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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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