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泉州落户包括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等都是合法稳定住房。
泉州落户条件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2、非自有产权房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出租私房。
租住我市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
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注意事项
1、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范围为申请人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的,不受直系亲属户口是否在住房内或户内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也可随迁,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无需提交无房证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除上述直系亲属外,其余亲属不得再申请迁入该户(新生儿申报、夫妻投靠除外)。设立集体户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其中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为单位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的产权证明。
3、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及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迁入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受理新户主迁入。在办理新住户户口迁入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6、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对于已有住房,但交房时间尚未到达的,应先给予办理,待交房时间到达后,通知其迁出。
7、非住宅用房不得办理迁入;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情况迁移
(一)人才引进迁入
1、人才引进迁入是指: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
(2)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将本人户口随其档案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3)与我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户口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注意事项
其他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按《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投资迁入
投资迁入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可为其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2名境内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迁入其投资兴办企业所在地地址;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地址。
(四)不规范房产迁入
不规范房产迁入是指:建设、交易等手续不齐全的自建住房或商品住房,如:公民双方私下交易形成契约、向原来村委会购买土地自建、向村民购买老宅翻建、原村委会自建后向外出售、村民自建、多次买卖、房产手续不完整又经过多次交易、经过法院判决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房地产商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等手续不齐全的房产,只要申请人取得房屋的契约或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签订购房协议书,可确认申请人为该房产的实际保有人,并已实际入住3年以上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一起迁入该自建住房。
不规范房产迁入注意事项:
(1)需要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的,由户籍民警转交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不得让申请人自己找责任区民警,责任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2)户籍民警将审批表转交责任区民警时,需在审批申请表中注明转交时间。
(五)其他特殊情况迁入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有居住条件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可将本人、配偶和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其本地亲友处,独立一户。
(2)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在我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产的,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来源网址:https://gaj.quanzhou.gov.cn/zwgk/zfxxgkzl/zc/gfxwj/202301/t20230104_28340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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