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申请人申请更换护照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报材料:
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对换发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六)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办理地址: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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